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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妇联  酒泉市司法局关于建立酒泉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的通知
酒市妇发〔2014〕57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8

各县市区妇联、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切实保障广大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开展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规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决定成立“酒泉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
  酒泉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站,是在市妇联设立的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协助市司法局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
  1、工作站站长由市妇联权益部负责人兼任。
  2、工作站办公地点设在市妇联权益部。
  3、工作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司法局的指导。
  二、工作职责
  1、具体负责妇联的信访接待工作,在接待妇女群众来访的过程中,积极解答法律咨询问题。广泛宣传国务院和省上有关法律援助相关规定,鼓励、支持、引导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
  2、按照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对向工作站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予以初步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申请人的经济是否困难、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及时上报或建议当事人直接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不得推诿搪塞当事人申请。
  4、对合法权益受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又经济困难的,因各种原因无法取得经济困难证明的,或者因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应给予提供必要的证明。
  5、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信息和统计工作,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协助完成市司法局为开展妇女儿童维权而需要得到支持配合的其他工作。
  6、加强对县(市、区)妇联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联系协调,对县(市、区)妇联上报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或情况特殊而建议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要及时予以审查。
  三、相关要求
  1、工作站不得擅自作主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也不得以工作站的名义直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揽和进行其他有偿服务,也不得推诿搪塞当事人的申请。
  2、对初步审核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指导和帮助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相应申请表格,报市司法局审批。并根据需要向办理援助案件的援助工作人员提供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
  3、市司法局对市妇联法律援助工作要及时进行业务指导与联系,对工作站报送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情况特殊而建议提供法律援助的申请案件,要优先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或社会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同时监督提供援助工作人员按要求认真履行援助义务;对确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4、各县(市、区)妇联要与司法部门主动联系,于8月底前全部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正常开展工作。
          
酒泉市妇女联合会      酒泉市司法局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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