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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也要尊重妇女权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5/29

  小赵和小李因为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小李已经怀孕。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赵将自己名下的房子让给小李,前提是小李必须把孩子生下来。在协议签订后,小赵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将产权人变更成了小李。可令小赵没有想到的是,小李在过户之后将孩子打掉了。小赵非常生气,要求小李归还自己的房子。可是小李坚持,房屋产权人已经变更,自己享有房子的所有权。小赵感觉非常委屈,于是寻求法律帮助。
  方庄司法所所长赵崇玉为小赵做了解答:小赵和小李在离婚协议中处理房子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份离婚协议中,以小李必须生下孩子为条件侵犯了小李生育自由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议条款内容侵犯了公民权利的为无效条款。因此,这份离婚协议中处理房产的条款无效。由于小赵已经将房子过户给小李,所有权已经转移,小李拥有了这套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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